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汇算清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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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时间:2023-03-14 09:47 留言标题: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汇算清缴 留言内容: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,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,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?
答复时间:2023-03-15 10:26 答复单位: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:您好: 您的提问收悉。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: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59号)五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,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。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法律、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。 欢迎您再次提问,您也可以通过“上海税务”微信公众号“在线咨询”模块、“上海税务”网站“我要咨询”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,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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